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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16-01-03 作者: 来源: 高教研究室 点击:

    文号:院教发[2003]13(附件1)20074月修订)

    日期:2003524

        为加强我院科研工作,提高科研管理水平,实现科研管理的制度化、规范化、有序化,根据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的科研工作管理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  组织管理

1科研处是学院科研工作计划、组织、实施、管理、协调、服务的职能部门。学院的科研管理工作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,由科研处具体负责。学院所有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。

2.学院科研工作实行院和系(部)两级管理体制。

3.各系部在科研处指导下,负责本部门科研工作的组织与实施,主动开展学术讲座、学术交流、科技服务、科研沙龙等活动。

第二条  项目管理

1.凡申报各级科研项目,须按要求填写《立项申请书》,经各系(部)审查同意后,报科研处审核,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,统一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立项。

2.委托科研或协作项目,需按照有关的法定程序签订合同后,纳入研究计划。科研处负责组织上级各部门以及院级项目的《合同书》签订及执行期间的管理工作;各系部自行确定立项的科研项目由各系部自行管理。各级各类项目均须在科研处列入计划或备案。

3.实行立项承诺制,填写《立项承诺书》。

4.项目实施过程中,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转移科研项目、更改研究内容、延长研究时间、更换项目负责人等,项目负责人须向学院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,并报请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。

5.项目完成后,应及时进行鉴定结项工作,并提交项目结项申请书。

第三条  经费管理

1.科研经费收入、转拨和结题决算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,各立项课题经费设立专项资金,专款专用。

2.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(项目)负责人制。课题组成员使用经费首先须经课题负责人同意,不得超越计划使用或发生透支现象。

第四条  成果管理

1各项目完成后,须向科研处提交研究成果。有重大突破的阶段性成果或重大发明(发现)及按期结束并达到原计划要求的项目、均可提出成果鉴定申请。

2凡属国家级、省部级及地市级项目,由科研处报告项目主管部门,提出鉴定申请,征得同意后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或协助组织鉴定或评审;凡院级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在鉴定前一个月提交科研处,由科研处组织进行综合评定、评审或鉴定。

3通过鉴定或评审的成果可申报国家级、省部级或其它有关机构的奖励。由科研处提出报奖意见,报主管院长审定后,报送评奖机构或有关部门。

4科研成果应及时择优在学报上发表,并付稿酬。水平较高的成果,还应积极向院外报刊推荐发表。通过科研成果的广泛交流与推广,努力促进成果的应用与转化。

第五条  档案管理

1.科研处是学院科研档案的管理机构,各系(部)负责本单位科研档案的收集、整理、上报等工作,并建立健全科研档案管理制度,明确科研档案管理责任人。

2.学院科研处负责建立全院教师科研资源库并加强音像、图片档案的收集存档工作,为每位科研人员建立完整的科研档案,并进行动态管理。

3.科研处对每个立项课题,均建立以课题负责人为标识的科研档案,保存课题的技术资料和文件。

4科研档案资料的查阅或借阅,要办理登记手续,并按期归还。科研档案材料每年由科研处向院档案室移交归档。

第六条  科研奖励

1.为激励教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,全面促进学院科研水平的提高,学院设立科研专项奖,每年评审奖励一次。具体奖励细则按照《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优秀教研科研成果奖励办法》执行。

2各项科研成果均记入本人业务档案,作为业务考核、职称评定、晋级依据之一。

第七条 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。